别人家的公司又来了!这家房企春节放18天假,你“慕”了吗?******
中新经纬1月10日电 (薛宇飞 实习生 李俊浩)2023年春节假期临近,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公布假期安排以及派送福利,而这时,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总有“别人家的公司”让人羡慕。
近日,浙江房企滨江集团发布2023年春节假期安排,春节要放18天假,让不少人投来羡慕的目光。往年,滨江集团的春节假期也较长,还会给员工发放数万元不等的旅游津贴。总体看,地产行业形势下行,不少房企的春节假期福利打了折扣,不过,还是有一些企业的假期天数在10天以上。
“别人家的公司”又来了
针对网上流传的滨江集团春节假期安排通知,1月10日上午,滨江集团相关人士向中新经纬证实了真实性。滨江集团在通知中称,过去的2022年对房地产行业而言是艰难的一年,但公司以稳健的步伐迎来了企业发展的新高度,销售排名位列全国房企第13位,为历史最佳成绩。
通知称,滨江集团决定于2023年1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八)至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放假,共18天。2023年2月6日(星期一)正式上班。
要知道,国家的法定春节假期只有7天,按照今年的安排,节后还有2天的调休,这么一对比,滨江集团的员工可以好好享受下久违的春节了。在过去几年,这家总部位于浙江杭州的房企,每年都会给员工充足的春节假期,还会发放数额不等的旅游津贴或消费券,被网友称为“别人家的公司”。
比如,2022年,滨江集团的春节假期长达16天,同时,作为滨江集团成立30周年的特别活动安排,所有员工享受7天“公司发展贡献特别带薪假期”,并根据员工职级和入职年限设定3万-5万元不等的消费券福利;2021年春节,滨江集团的春节假期达到20天,发放1万-4万元不等的消费券;2020年春节,该公司春节假期为19天,职级津贴在2万-5万元不等。
滨江集团上述人士表示,从销售上来说,春节是传统的房地产淡季,而在工程建设上,工人基本都要元宵节以后才回来工作,因此,公司的春节假期历来较长,“可能老板觉得大家工作一年比较辛苦了,让多休息休息。”
2022年砸400亿拿地 盈利能力下滑
滨江集团之所以每年都会给员工如此长的春节假期,还会发放数万元不等的津贴,底气就在于公司业绩在近几年持续爆发,成为房地产行业的“长跑黑马”。
2022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数据基本呈现下滑走势,房企的销售业绩持续承压。据中指研究院数据,滨江集团2022年实现销售额1539.3亿元,排在中国房企第13位,完成了全年1500亿-1600亿的销售目标。这一销售规模虽然较2021年1691亿元的销售额有所下降,但降幅相对较小。
作为浙江本土企业,滨江集团一直重仓于该省,尤其是杭州市。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滨江集团在浙江省实现销售额1458.9亿元,超过了另一家浙江房企绿城中国的1260亿元,排在行业第一位。
土储关系房企的未来,在2022年房企拿地整体偏谨慎的情况下,滨江集团成为了民营房企中的积极派。前述研究院称,按照权益拿地金额口径统计,2022年滨江集团拿地金额达403亿元,排在中国房企第7位,排名民企第1位,同期,龙湖、万科的权益拿地金额分别为256亿元、241亿元;按照权益新增货值口径统计,2022年滨江集团新增货值608亿元,排在中国房企的第12位。
据滨江集团2022年三季报,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98.68亿元,同比减少18.69%;实现归母扣非净利润20.23亿元,同比增长53.7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0.25亿元,同比增长504.01%。据兴业证券测算,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该公司扣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为67.62%,净负债率为60.78%,现金短债比为1.50倍,三道红线达标。
但盈利能力有所下滑。据光大证券近期研报,从利润率角度,受行业前期拿地成本高企影响,滨江集团房产销售业务的毛利率2020年持续下行,2021年为24.02%,2022年继续探底。受房产销售毛利率下滑的直接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从2018年的35.7%下滑到2022年前三季度的16.6%,各项盈利指标自2019年以来皆持续下行。不过,预计2022年低成本获取的项目将支撑未来2-3年利润率的修复。
你收到哪些春节福利?
距离2023年春节假期仅剩10天,大家今年的春节福利如何呢?
就房地产行业而言,在往年市场整体向好的情况下,会有不少企业给员工放超长假期。有媒体统计,即便是在2022年,金地、邦泰、祥生、绿城、新城、中梁、美的置业、佳兆业、保利发展、大华、龙湖、奥园、中南的春节假期均在10天及以上。
10日,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房企员工对中新经纬表示,他们公司2023年的春节假期从1月16日到28日,共13天,与往年基本一样,其他福利没有多少。另一家总部位于西南的房企员工称,公司的春节假期安排还没出来,往年大多都是法定假期,估计今年也这样。据媒体近期报道,还有一些房企今年的春节假期在10天以上。
在网上,已经有网友放出公司的春节假期安排和年终福利。一位网友发布的文件称,公司的春节假期是1月18日至2月7日,共计21天。另一位网友表示,公司的假期达17天,称“史上最长假期,但我‘阳’的不是时候。”还有网友晒出公司年会抽奖福利,其中,特等奖居然是“单独与董事长合影”。这种特殊奖励,让网友哭笑不得,一位网友留言称,“还不如给200块钱”,也有“懂职场”的网友建议称,“合影后做一个易拉宝,放在工位边上”。
你的春节假期有多长?收到了哪些春节福利?来评论区留言说说吧。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