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意升级 《2023年元宵晚会》将播出******
中新网北京2月3日电 (记者 高凯)2月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3年元宵晚会》举行发布会,据介绍,晚会将呈现多项技术创新和节目创作亮点。
据介绍,此次元宵晚会实现电视及新媒体一体化制作,并通过总台全媒体平台分发传播;通过AR虚拟特效、XR虚实融合制作、立体视频和三维菁彩声等新技术应用,大幅度提升节目视音频沉浸式效果;演播大厅舞台大屏幕视频、灯光、升降舞台和现场扩声全面实现集中控制,大幅度提升舞美视觉及现场扩声效果和安全播出水平。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文艺节目中心负责人表示,元宵晚会坚持创新引领,经过精心设计和精细打磨,已完成了录制工作。晚会延续“欢乐吉祥、喜气洋洋”的总基调,突出开心信心、奋进拼搏的主旨,通过民歌、戏曲、艺术体操、歌曲、曲艺等多种艺术形式的节目,展现“花灿灯彩闹元宵”的传统佳节特色,传递繁茂锦绣的美好氛围和华灯璀璨的喜庆气象。
据介绍,元宵晚会以“花灯耀四海”为主线,北京灯彩、秦淮灯彩、硖石灯彩、潮州花灯等一系列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传统民俗工艺将在晚会中亮相,与东西南北中多地灯会的实景拍摄相呼应,展现元宵佳节美丽中国的喜庆色彩。
晚会开场歌曲邀请今年春晚微电影《我和我的春晚》中感动了亿万观众的张建国扮演者金长勇,与现场演员共同合唱,在欢腾热烈的歌声中共迎癸卯兔年的第一个月圆之夜。由众多演奏家创新打造新国乐曲目《百凤朝阳》,奏出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的精气神。全新演绎的《新花好月圆夜》,将河北竹板书和苏州评弹两种曲艺形式进行融合创作,表达出圆满和美的寓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奏唱的歌曲《强军有我》,以豪迈的激情、磅礴的气势,展现了中国军人的血性和担当,唱出了“请党放心,强军有我”的铿锵誓言……
据悉,2月5日20点档,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3年元宵晚会》将在央视综合频道、综艺频道、中文国际频道、音乐频道等电视频道,音乐之声、经典音乐广播、文艺之声、大湾区之声、台海之声、华语环球广播、南海之声等广播频率,央视频、云听、央视网、央广网、国际在线等新媒体平台同步播出。全国约500个城市文化广场将通过“百城千屏”8K超高清公共大屏传播平台播出元宵晚会,“在广场看晚会闹元宵”将为城市文化活动提供新场景。央视频客户端还将采用“竖屏+三维菁彩声”“横屏+三维菁彩声”两种模式播出晚会节目。
央视网脸书平台CCTV中英文账号、优兔平台CCTV春晚频道将面向全球同步播出元宵晚会。(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