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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流行的马面裙,有哪些特点?******

  中新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上官云)近年来,“国潮文化”逐渐兴起,汉服成为很多年轻人的“心头好”。从精美的纹饰到到精致的款式,汉服凭借丰厚的文化内涵,在当下依旧焕发着光彩,也是社交平台上的热门话题。

  何谓“汉服”?汉服有哪些款式?南通大学副教授曹喆表示,周代至汉代的衣裳多是宽衣大袖,右衽与褒衣大袖是汉服区别于胡服的主要特征。另外,明代有月华裙、凤尾裙、百褶裙等裙式,如今人们比较熟悉的“马面裙”,是明清两朝最流行的裙子之一。明中期以后流行一种称为马尾裙的衬裙。

  款式与功能

  精美的汉服,无疑是许多传统文化爱好者的宠儿。

资料图:汉服展示。安源 摄

  曹喆介绍,“汉”字本意是天河,汉朝建国时以此作为国号,原先的华夏族也就被称为汉族。中国历史悠久,几千年来,汉服经历了多次胡汉融合。

  因此,汉服来源多样,形成了款式极其丰富的汉服系统,这恰恰是历史积淀的结果。可以说,汉服是一个服饰系统,不是一种风格或类型。

  如果按功能分类,汉服有祭服、朝服、公服、常服、燕服等,类似于今天的大礼服、小礼服、工作服和休闲服的分类方法。

  按款式分类,则有深衣、袍、衣裳、襦裙等等。古代典章制度还按照礼仪和官级对服饰分类。研究者通常依据研究目的确定使用哪种汉服分类法。

  不过,为了便于研究,可以把汉服归为三种基本款式,分别是衣裳制、深衣制和袍服制。因色彩、长短、宽窄、纹样、配饰等不同,这三种基本款式有很多变体。

  汉服的“衣裳制”

  《周易•系辞》有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曹喆说,从商代出土的人物造型玉器可以粗略看出,当时贵族是“上衣下裳”的着装。衣裳有可能是汉服最早的普遍使用的类型。

  穿在上身的称为衣,穿在下身的是裳。大礼服往往都是衣裳制。如冕服采用的是衣裳制,不同朝代的冕服在冕冠、图案、尺寸以及颜色等细节上略有区别。

资料图:此前,四川省成都市玉林东路上演了一场国潮汉服巡游活动,30名汉服爱好者身着传统的汉服行走在街头,吸引过路行人。余轩 摄

  在一些重要场合,士人也穿上衣下裳。曹喆说,《礼记》记载,士人接受冠礼时头戴爵弁,穿纁(浅红色)裳。

  周代至汉代的衣裳都是宽衣大袖,这也是汉服区别于胡服的主要特征之一。胡汉文化交融过程中,汉人衣裳出现收窄变短的款式。

  早期的汉服款式相对较为单一。慢慢地,汉服款式越来越多,出现了襦裙(袄、衫)、袍、袴褶、半袖等,衣裳有宽有窄,领子有交领、圆领、立领等,装饰纹样更是几乎不计其数。

  所以,曹喆认为,要总结汉服特征,大致可以这么判断:汉服具有符合汉文化、礼仪要求,且符合中国人审美需求的特征。

  明清流行马面裙

  对古代服饰研究者来说,古代典籍、绘画等记录的题材大多数关于“帝王将相、才子佳人”,如官服、贵族服饰等相对比较详细,出土的壁画和实物也多来自皇室或贵族墓葬。

  曹喆表示,相较而言,明朝留下的小说、笔记、绘画以及实物资料较为丰富,比较有利于人们了解明代百姓的穿衣情况。

资料图:图为扮演水仙花仙子的汉服爱好者。 高铖 摄

  明代织造业发达,彼时江南是丝绸的织造中心,可以织造各种高级面料。明晚期,流行轻薄面料,据范濂《云间据目抄》所记,明代面料样式多样,不可胜数。明代晚期的老百姓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基本是爱怎么穿就怎么穿。

  男装主要有贴里、道袍、直掇、程子衣等。《云间据目抄》中提到男人都穿“细练褶”,这是从元代辫线袄演变出来的一种袍衫,上身和下裙在腰间缝合,裙腰下有褶。

  此外,明代女装主要有衫、袄、褙子、比甲及裙子等。弘治年间妇女衫、袄很短,仅掩至裙腰,发髻不高。嘉靖初年,衣衫大至膝,裙短褶多,发髻很高。

  明代男女都使用一种衬裙,使用马尾织成,称为马尾裙,它能把外裙撑开,人显得宽大。此外也流行裙袄,袄用大袖圆领,裙用马面裙。

  明代有月华裙、凤尾裙、百褶裙等裙式。可以这么说,马面裙是明清两朝最流行的裙子之一。一般来说,马面裙一周有四个裙门,两两相叠,两侧有褶,正面没有褶。

  明代服饰样式和风格多样,部分服饰一直沿用到清末。戏剧用明式服装的传统一直流行到现在。明初时,一般老百姓的婚礼可以用九品官的服装作为婚礼服,新郎也称新郎官或新官人。

  汉服是文化的直观体现

  一般情况下,穿着者传达服饰的意义主要包括个性(品味)暗示和身份(职业)暗示两方面。

  曹喆提到,中国人对“意义”非常重视,“以符号的方式表达含义是我们的文化传统。器物上的纹饰基本都是符号,体现了趋吉避凶的含义,服饰上的纹样更是难有例外”。

曹喆作品《汉服》。中华书局出版

  女式汉服上使用频率最高的纹样是牡丹、蝴蝶、凤凰等纹样,男式汉服使用频率最高的纹样则是寿纹、云纹、回纹等。

  此外,汉服纹样往往将各种吉祥含义的纹样凑到一起,如一幅画面同时有寿桃、蝴蝶、蝙蝠、如意等图案。以象征婚姻美满的纹样为例,有和合二仙、凤穿牡丹、蝶恋花、并蒂莲等。

  汉服和礼仪密切相关。服饰礼仪展示的是服饰规范,与社会秩序、道德修养、物质生活等内容有关。《周礼》记载了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记·王制》则总结了社会生活的六种礼仪:冠、婚、丧、祭、乡、相见。无论哪种礼仪场合,都对服饰有规范要求。时至今日,人们在正式场合按照礼节穿衣的传统依旧留存。

  很多人都在不知不觉中参与了服饰的设计。比如穿衣服的时候,要考虑到服装如何搭配,这个过程,实际就是服装设计过程的一部分。

  “中国人教育孩子,要求‘形端表正’,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正衣冠’,即衣服和帽子要穿戴端正,外表清洁整肃,内心同样要纯净正派。”曹喆表示,汉服是文化的直观体现,反映出穿着者的文化取向或者归属,服装和人的精神面貌联系甚为紧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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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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