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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省份完成换届,这些正部级岗位迎来新人******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 阚枫)2023年省级地方两会接近尾声,换届之年的省级两会,人事议题颇受舆论关注。截至18日,已有20余省份已完成省级人大、政府、政协三套班子的换届,数十位官员在正部级岗位上履新。

资料图: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现场。韩卿立 摄

  10余省份省级人大常委会迎来新主任

  按照惯例,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西藏、新疆外,其他24省份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省级党委书记兼任。

  此次省级人大领导班子的换届中,截至18日,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江西、重庆、四川、陕西、贵州、湖北、山东、新疆的省级人大主任出现变动。

  这些省份中,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福建、江西、四川、陕西、贵州、湖北、山东去年新上任的党委主要负责人,纷纷获任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此外,在上海,董云虎当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此前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在天津,喻云林当选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此前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重庆,王炯当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此前任重庆市政协主席;在新疆,祖木热提·吾布力当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其此前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资料图: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场。邵国良 摄

  已有3位代省长“去代转正”

  在省级政府方面,今年的省级人代会上,有4位代省(市)长作政府工作报告,他们分别是北京的殷勇、黑龙江的梁惠玲、陕西的赵刚、山西的金湘军。

  去年10月以来,上述4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他们为代省(市)长,在北京,此前担任北京市委副书记的殷勇获任北京市代理市长,在陕西,此前担任陕西省委副书记、延安市委书记的赵刚获任陕西省代理省长,在黑龙江,此前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的梁惠玲获任黑龙江省代理省长,在山西,此前任天津市委副书记的金湘军获任山西省代理省长。

  他们中,1969年8月出生的殷勇为目前31省份中最年轻的省级政府“一把手”,梁惠玲则是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王莉霞之后,目前31省份中第二位女性省级政府“一把手”。

  在今年的省级地方两会上,截至18日,金湘军、梁惠玲、赵刚已经“去代转正”,当选为省长。

资料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现场。周孙榆 摄

  10余省份政协主席换人,多数为异地调任

  省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的换届中,“一把手”变动幅度最大的是省级政协。

  截至18日,已有18省份省级政协主席换人,包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甘肃。

  观察此次履新的省级政协主要领导,异地调任的特征较为明显。上述履新的省级政协主席中,有13人是异地调任,其中,江西省政协主席唐一军、福建省政协主席滕佳材、重庆市政协主席唐方裕、甘肃省政协主席庄国泰来自中央机关、国家部委等部门。

  17日,人民政协报微信公众号发文分析此轮省级政协人事变动的特征。文章称,此轮地方政协主要领导干部调整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特点,干部选任来源广泛加上异地交流增多,有利于提高政协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决策水平,改善人民政协的政治生态,进一步激发中国式民主的生机与活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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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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